价 格:面议
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庄办站式办理流程,具体内容如下: 医疗器械申报资料的理类一般要求: 1、格式要求: (1)申请材料的医疗同一项目的填写应一致; (2)申请材料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 (3)申请材料应清晰、整洁,器械每份申请材料均应装订并加盖企业公章,经营并按照申请材料目录的提供顺序装订成册; (4)在每项文件的di一页作一标签,或用带标签的服务隔页纸分隔,并标明项目编号; (5)用档案袋将报送的庄办站式材料装好,档案袋需使用封面(格式见“档案袋封面格式.doc”),理类在袋面标明生产企业名称、医疗地址、器械产品名称、经营联系人及电话,提供并加注申请材料审核的服务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事务人员姓名(需亲笔签名),联系方式,庄办站式如是医疗器械注册专员请提供姓名(需亲笔签名)、联系方式及备案凭证号。 2、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表、产品标准一式两份,其他资料各一份。(附件1~附件5另附,无需与整套申请材料一起装订) 3、各项(上市批件、标准、检测报告、说明书)申报资料中的产品名称应与申请表中填写的产品名称实质性内容相对应。若有商品名,应标注商品名。申报资料应当使用中文,根据外文资料翻译的申报资料,应当同时提供原文。 4、申报资料受理后,企业不得自行补充申请,但属于《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补充申请。 5、生产企业在提交注册申报资料时,应同时提交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表、产品注册标准及备案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的电子文本(Word格式,具体要求见《关于调整医疗器械说明书备案内容的通知》(食药监办[2008]125号),其内容须与纸质文件的内容相一致。电子文本可通过移动存储设备(U盘或光盘)形式提交。 6、办理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事务的人员应当受生产企业委托,应提交生产企业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与复印件(生产企业负责人办理时);或者生产企业出具的本企业注册申请事务办理人员的授权书及该办理人身份证明原件与复印件(非生产企业负责人办理时),身份证明原件经核对后退回。 7、如某项申请材料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中相关豁免条款的规定,或符合国家局其他相关文件规定的,应提交相应的说明文件。 8、本指南已明确要求提交原件的,不得提交复印件。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单位)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或者文字说明,注明日期,加盖单位公章。注1:企业应自行保存1份注册申报资料复印件以便注册核查用。(若注册申请未获批准,整套注册申报资料不予退还,申请人可凭复印件申请换回原件。)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的,生产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生产许可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以及所生产医疗器械的注册证。受理生产许可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并发给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根据现行法规,医疗器械先注册后许可。所以新办企业会面临一个特殊时期,拿到注册证不能马上销售,需要申请“生产许可证”。以江苏省为例,2014年12月22日,JSFDA发布《关于明确江苏省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注册与生产许可环节质量管理体系现场核查相关事宜的通知》(苏食药监械管〔2014〕369号),通知明确:为减少重复现场考核、提高工作效率,第二类和第三类医疗器械首-次注册的现场考核与生产许可环节质量管理体系现场考核,原则上合并进行。因此,对于新设企业首-款产品而言,产品注册证和生产许可证基本可以同步拿到。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由经营企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依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中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住所、经营场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库房地址等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备案。
满足以上条件之后还需要准备好以下资料才能办理: 1、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表 2、营业执照 3、法人、质量负责人身份证明、学历证明 4、企业组织机构与部门设置 5、医疗器械经营范围、经营方式 6、经营场所和库房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房屋产权文件 7、主要经营设施、设备目录 8、经营质量管理制度、工作程序等文件目录 9、信息管理系统基本情况 10、经办人授权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