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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商标的武汉主要作用是区别不同的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指示商品的工业来源,既然外观设计和商标在构成上又有相同之处,设计那么,咨询宗旨当产品的客户外观设计也具有识别性和指示性时,就应当受到商标法的满意们保护。
根据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服务第5条,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武汉名称、包装、工业装潢,设计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相似的咨询宗旨名称、包装、客户装潢,满意们造成和他人的服务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武汉知名商品的行为,属于法律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的“商品装潢”即含有商品(产品)外观设计的内容,包括平面的和立体的外观设计。
对此可以做出进一步的解释。1995年7月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其中第3条说:“本规定所称装横,是指为识别与美化商品而在商品或其包装上附加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
在一个案例中,申请人就一件混凝土搅拌器的外观设计提出专利申请,专利局以缺乏装饰性美感为由,驳回了申请。法院则推翻了专利局的决定,指出:“对于外观设计专利中美感和装饰性的要求,不能定义为在美术品或艺术品中所见的美和装饰性。”法院认为,外观设计专利法的目的是鼓励人们尽可能消除许多机器或机械装置上不雅观和令人厌恶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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