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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暂行办法》规定,深圳收费除另有规定的境外以外,对外投资的投资市场主体、决策主体、备案标准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为提务按照“有关部门引导、供专企业主导、靠服市场化运作”的深圳收费原则开展对外投资,在境外设立(包括兼并、境外收购及其他方式)企业前,投资应按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相关信息和材料; 符合法定要求的备案标准,相关主管部门为其办理备案或核准。为提务
终目的供专地企业再投资不备案(核准)
同时,这种管理不是靠服无限穿透,终目的深圳收费地企业再开展的投资活动不属于现行对外投资管理范畴,无需办理对外投资备案或核准手续。
境外投资备案的条件
通常情况下境外投资备案需要通过相关政府部门的审核,审核会比较严格,ODI境外投资备案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备案的大陆公司成立一年以上,如果是成立时间不足一年的企业,难以提供完整的审计财务报表的,则无法通过部门的批准或备案;
2.申请备案的大陆公司近一年独立第三方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不得显示出现亏损;
3.申请备案的大陆公司净资产回报率高于5%,越高越好;
4.申请备案的大陆公司资产负债率低于70%,越低越好。
企业开展实行备案管理的境外投资。
(1)《境外投资备案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申请并购或收购类境外投资的企业需提交合作协议或相关合同;
(4)省属国有企业需提交省国资委同意企业到境外开展投资业务的函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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