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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武汉第5条,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承接诚信承诺名称、包装、工业装潢,设计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相似的经营名称、包装、信守装潢,武汉造成和他人的承接诚信承诺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工业知名商品的行为,属于法律禁止的设计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的经营“商品装潢”即含有商品(产品)外观设计的内容,包括平面的信守和立体的外观设计。
在商品上附加图案、武汉色彩及其排列组合,承接诚信承诺应当包括平面的工业和立体的产品(商品)外观设计。这样,不论是平面的还是立体的外观设计,只要具有可识别性,就可以获得反不正当竞争的保护。
工业设计又称工业产品设计学,工业设计涉及到心理学,社会学,美学,人机工程学,机械构造,摄影,色彩学等。工业发展和劳动分工所带来的工业设计,与其它艺术、生产活动、工艺制作等都有明显不同,它是各种学科、技术和审美观念的交叉产物。
在一个案例中,申请人就一件混凝土搅拌器的外观设计提出专利申请,专利局以缺乏装饰性美感为由,驳回了申请。法院则推翻了专利局的决定,指出:“对于外观设计专利中美感和装饰性的要求,不能定义为在美术品或艺术品中所见的美和装饰性。”法院认为,外观设计专利法的目的是鼓励人们尽可能消除许多机器或机械装置上不雅观和令人厌恶的特征。